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11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水政字〔2016〕11号
各市水利局:
为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及《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委水政安函〔2015〕259号)要求,提出了我省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审批权限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我省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时,除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法人只需向省水利厅办理审批手续:
(一)跨设区的市的高速公路项目;
(二)跨越其中一条及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审批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高速公路项目。
其他高速公路具体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高速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独实施,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二、 审批程序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一份技术报告,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省水利厅履行审批手续。
2、省水利厅受理申请后,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邀请相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3、技术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报告,并报省水利厅。
4、省水利厅在书面征求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一份审批意见,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5、高速公路项目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的管理权限和审查审批意见中明确的项目施工监督主体及监管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高速公路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技术报告应以跨越的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为单位编制,分别提出要求,并明确相应施工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5日。
附件:1、《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水政法〔2015〕431号)
2、《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委水政安函〔2015〕259号)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
水政法〔2015〕431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改进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现就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办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改革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一)归并申请材料,整合技术报告。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统一报送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根据项目跨越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情况和有关技术要求,包含相应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等内容。
高速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独实施,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二)减少审批层级,明确实施主体。高速公路项目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审批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利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两个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上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上述两项审批,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为主的,由审批机关河湖管理部门牵头办理,防办配合;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为主的,由审批机关防办牵头办理,河湖管理部门配合。
高速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实施。
(三)规范中介服务,统一技术审查。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报告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按照技术规范自行完成或者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审批机关不得干预。
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报告的审查,由确定的审批主体统一组织,有关的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再进行单独审查或者拆分审查。
(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负责实施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受理、合并审查、一文批复、限时办结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编制审批规则、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中要主动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同办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参与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会签审批文件。参与审批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审批文件应针对不同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分别提出要求。
办理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要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要创造条件开辟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后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负责实施审批的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河道、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管理权限以及水土保持管理权限,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审批文件中,要明确后续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特事特办、专盯专办的要求,推进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建立流域之间、流域与区域、区域之间办理审批事项的工作衔接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意见,不断总结完善。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水利部。
本通知印发之前水利部发布的有关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水利部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2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委水政安函〔2015〕259号)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
为推进高速公路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 据《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高速公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只需向 淮委办理涉水行政审批手续: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淮河流域河道时,其中跨越一条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审查权限在淮委的;
2.高速公路项目跨越淮河流域洪泛区、蓄滞洪区时,其中跨越一个以上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审批审查权限在淮委的;
3.高速公路项目同时跨越淮河流域和其他流域时,淮河流域所占比重较大的。
二、牵头办理部门
高速公路项目仅跨越河道或者同时跨越河道、洪泛区、蓄滞 洪区的,由淮委建设与管理处牵头办理;高速公路项目仅跨越洪 泛区、蓄滞洪区的,由淮委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审批程序
1.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一份技术报告,报淮委组织评审,评审时邀请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2.技术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修改 完善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报告,连同其它申请材料(详 见http://www.hrc.gov.cn)报送淮委、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涉水行政审批手续。
3.淮委受理申请材料后,应书面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出具一份审查意见,寄送建设单位。
4.高速公路项目审查后,淮委、其他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 (水政法〔2015〕431号)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