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城乡水务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24年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鲁水节函字〔2024〕15号)要求,市城乡水务局对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市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不包括供水企业)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名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区(市)重点用水监控名录。各区(市)要将国家、省、市级名录以外的其他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不包括供水企业)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农业灌区全部纳入区(市)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请各区(市)务必于7月30日前将调整后区(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区(市)名录及有关信息报市城乡水务局备案。
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已列入国家、省、市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范围,各区(市)要加强跟踪管理,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称、水源、主要产品产量、用水信息、迁址、兼并、分组用水量发生变化或者破产倒闭的,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按照省级节约用水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要求定期维护相关信息,并将新纳入名录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报市城乡水务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市)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用水计划申报、核定、调整程序,按规定时间要求下达用水计划,加强用水计量在线监控管理,及时核定用水量,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规定执行累进加价。督促指导各类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用水台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争当本行业水效“领跑者”,为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联系人:戴强、徐扬,3316022
邮箱:zzswzbk@zz.shandong.cn
附件:1、枣庄市2024年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2、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2024年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