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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水利和渔业局编辑: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21 15:30:52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监督检查 市水利和渔业局 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是否按规定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手续;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已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要求。 1.《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 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比例:30%;不定期检查。
2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市局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的参建市场主体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1.《合同法》(1999年3月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建管[2005]304号)第三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1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7月23日)二、(二):“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
13.《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二、(四)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十七)完善诚信监督体系。......
14.《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16.《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二、(二)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函调抽查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3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市局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单位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11月国发[2011]40号)(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函调抽查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4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费收缴、入河排污口设置等。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5.《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6.《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市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场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6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 1.各技术服务单位承接水土保持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评估单位现场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2.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自控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3.各技术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或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市级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1.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2.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3.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4.是否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时间进行施工;5.涉及跨汛施工的,是否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并报经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6.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和其他要求;7.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是否按照要求重新办理了审查手续;8.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9.工程投入运行前,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10.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函调抽查、质询答疑 10%,每年一次。
8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市级审批的项目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利用许可证。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勘查。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 每年检查一次,抽检比例不少于10%
9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市内水产品养殖单位、集体或个人 1.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水产品生产记录;2.要求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未依法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记录不完备等情况作出说明;3.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养殖池、仓库等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对其产品进行检测;4.要求水产品生产者提供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相关记录、凭证;5.要求生产者对购买、使用农业投入品有关情况作出说明;6.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被检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实地核查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结合使用,确定待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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