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滕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滕州市兴滕·清水湾南区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批复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原则同意该《评价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评价报告》中采用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等计算方法及成果,以及所提出的建设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等影响分析的主要结论。
二、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堤防的防洪通道畅通,对阻断的防汛道路要及时恢复。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行洪的建筑物,不得影响行洪。
三、工程建设期间,由滕州市水利和渔业局负责实施有关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四、工程施工时应做好防汛抢险预案,泥浆不得排入河道内,及时清理施工时留下的废弃渣料,不得遗留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成后须由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组织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