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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头集团枣庄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 用灰岩矿有限公司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

来源:市水利和渔业局编辑: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07 17:02:04

关于泉头集团枣庄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

用灰岩矿有限公司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泉头集团枣庄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泉头集团枣庄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有限公司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的请示》(枣泉字〔2016〕18号)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泉头集团枣庄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有限公司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市中区狮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位于市中区税郭镇师山口村一带,矿区总面积141.85hm2,分为I采区、Ⅱ采区和Ⅲ采区三个采区,坐标范围:东经117°41′30″~117°43′00″、北纬34°53′15″~34°54′15″。本项目为建设生产类项目,拟利用部分原有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有工业场地,采取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改建矿山I采区,开采产品为水泥用灰岩矿,生产规模为40万m3/a,采区服务年限4.9年。基建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I采区削顶及采准工程、运输道路工程修整和排土场平台的平整等。

矿山开采选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自上面下水平分台阶开采,首采平台布置在+165m水平,设三个采矿作业面和一个剥离作业面,工作线长度60m,工作台宽度45m。

项目涉及矿山面积为26.28hm2,其中永久占地24.76hm2,临时占地1.52hm2。I采区基建工程总挖方量为29.87万m3,其中表土剥离土方0.63万m3;填方为2.59万m3,其中表土回填方0.63万m3;弃方为27.28万m3,工程无外借土方。剥离表土用于绿化和复耕,弃方堆放在1号排土场(位于Ⅲ采区西北侧采坑内,容许堆存容量29.16万m3,满足弃方堆存要求。)

项目总投资3069.0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01.53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I采区基建工程施工工期为2016年11月到2017年10月,建设总工期为12个月;生产运行期为2016年12月到2021年10月初。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18年。

三、项目及项目区现状分析符合实际。项目区地处鲁中南丘陵和江淮平原衔接地带,地势较为平坦,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年均气温13.9℃,年均降水量820mm,年均风速3.0m/s。土壤类型主要为棕壤土,植被类型属暖温带落叶阔叶林,项目区林草覆盖率为36.5%。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原状水土流失背景值约1000t/(km2•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200t/(km2•a),属山东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四、方案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合理,项目建设可行。

五、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防治目标符合规范要求。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0.91hm2,其中项目建设区26.28hm2,直接影响区94.63hm2。划分为I采区、工业场地区、运输道路区和1号排土场区四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等级为建设生产类二级标准,具体目标: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5%(依《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核减)。

六、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及结论正确。扰动地表面积26.28hm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6.28hm2;建设期土壤流失总量1610t,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1271t。施工准备及施工期是本项目水土流失重点防治时段,I采区是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生产运行期产生弃渣量约为6.19万m3/a。

七、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科学、合理和工程设计严谨、规范。项目建设采取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有表土剥离及回填、截排水沟、沉砂池、挡渣墙和土地整治工程等;植物措施有采矿边坡防护林带、空地绿化、道路防护林带、边坡植草防护和排土场防护林带等措施;临时措施有临时拦挡覆盖措施、临时植草、临时排水措施等。

八、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监测点布设等均符合现行监测规范要求。

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充分、计算严谨、取费合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56.36万元(不含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工程措施费179.79万元,植物措施费82.68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5.66万元,水土保持独立费用58.0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16.00万元,监测费15.50万元),基本预备费20.17万元。

依据《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枣价费发〔2015〕4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之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两部分费用构成。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1.54万元,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计征;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根据采石量按季度征缴,每季度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5万元(依据生产规模40万m3/a、 1.5元/m3计征),依照I采区服务年限4.9年,处于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约294万元。

十、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各项工作,包括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理,并落实好水土保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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