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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 《枣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23-12-20 17:16:56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

  《枣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市)城乡水务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水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枣庄市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适用

本裁量基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水 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推进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水行政执法职 责,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 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对 同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 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充分 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 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治框架下实行包容审慎执法,做 到“执法与服务” “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实现行政管 理与执法为民相统一。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 节,但本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 和综合判断,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就违法事 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衡量,对违法行为人过错程度、违法事实、行为性质、情 节相同或者相近、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当的同类违法 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基本一致的行政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其他因素 区别对待。未列入本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裁 量基准中已经规范的相近的裁量方法,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依法进行自由裁量。

四、 坚持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 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行为性质、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符合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等水问题统筹治理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时代要求。 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在综合评估和深入论证基础上,对违法 行为采取科学、必要、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手段,实现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本裁量基准导致个案处 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 况下,调整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并充分说明理由。


五、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严格 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包括从轻、减轻、不予 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确保适用裁量基准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齐全,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 等与适用的裁量标准对应的违法程度、适用条件基本一 致。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 权、陈述权和救济权,将实质影响水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体现在相关执法文书中。

附件:枣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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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枣庄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