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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枣庄市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编辑:魏宾发布时间:2023-08-06 11:31:04

                枣庄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按照《水利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水政法〔2023159)和《山东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鲁水政函字〔202317号)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国家水安全,枣庄市城乡水务局、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指导基层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我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城乡水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市城乡水务局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各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按职责抓好相工作落实。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职责范围内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划转水行政处罚权的地区,要积极向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并根据需要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执法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 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提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 查处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 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7月至11月。主要分为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四个方面。

() 违法线索排查

1.全面开展自查。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水文、安全生产、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借助卫片解译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利部门。

2.建立举报平台。各级水利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 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市专项执法行动举报电话0632-12345,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和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3.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水文、安全生产、监督等职能的机构要建立相关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开展核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水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整改代替移交。水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

()案件查处

4.依法查处案件。水利部门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5.加大主汛期前查处力度。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期限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主汛期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6.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贯 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7.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后 的10日 内, 应执 法(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

()监督检查

8.实施挂牌督办。市级水利部门对重大发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并可根据实际,联合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省水利厅将商相关机构,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查处。

9.执法监督检查。市城乡水务局会同市司法局对区(市)级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和督促指导。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各地整改到位。水利厅、司法厅以及淮委也要对我市的专项执法行动有关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总结提升

10.开展工作总结。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及时总结、深挖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各区(市)城乡水务局局20231115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12典型案例报送市城乡水务局。电子邮箱:zzslj3344235@163.com

11.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的等方面发现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市级水利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水利厅将通过一定形式通报各地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加强协作配合。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省水利厅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联合督导调研,指导各地深化执法协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加强信息报送。20237月起,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下月3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强化普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市城乡水务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总结协作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河湖安全保护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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