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增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水务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