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达标规定
农村居民能够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身体健康。具体要求:
1、每人每天不低于20L;
2、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3、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村内实行集中供水的,每天供水时长不低于2小时,每年断水天数不超过36天。
按照扶贫考核标准,每发现1例贫困户饮水安全不达标,考核扣0.1分,全市共7分(全市以70户为限)。
鲁公网安备 3704000200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