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17-0010006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清河行动”的通告
为了维护全市河湖良好管理秩序,修复河湖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含各类水库)开展“清河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重点:一是清理拆除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二是清理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非法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三是清除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渣土、垃圾和违规修建鱼塘、养殖场;四是坚决制止和惩处非法采砂、取土;五是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堤防等违法活动。
二、各区(市)、镇(街)、村(居)是各行政区域内“清河行动”的责任主体,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为相应河湖(段)直接责任人,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涉及河湖违法建筑和各类违法活动的排查及处置工作,确保河湖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存有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各类违法行为的,由水利渔业、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畜牧兽医、林业、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依法予以清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