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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和渔业局编辑: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8-09 16:12:01


 

各区(市)水利和渔业主管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枣庄市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枣庄市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制度》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和保障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原则,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第三条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主体为市、区(市)负有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对象为下级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和渔业工程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采取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检查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织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关于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开展水利和渔业行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

(三)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四)市、区(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查处整改及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水利和渔业生产作业现场组织用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情况;

(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指令和整改落实情况;

(八)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九)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十)需要检查的其他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方法:

(一)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开展,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二)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可以采取暗访、夜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

(三)检查可以邀请水利和渔业系统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

第六条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

(一)市、区(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四不两直”原则多次组织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二)针对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或群众、媒体反映的突出情况随时开展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三)在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第七条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程序和处置办法:

(一)制定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前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确定安全生产检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方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二)现场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检查现场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影、摄像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由检查部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执行。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以及需要一定期限整改的,要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督促责任单位按照要求整改。

(三)通报反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属地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水利和渔业工程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立即通报所在区(市)、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四)督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不符合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约谈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 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人员规范言行,注意形象,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妨碍公正;

(三)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重大水利和渔业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要充分发挥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加大水利和渔业生产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排查力度,把问题和隐患找准查实;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行政检查应根据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从年度检查计划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册中随机选派,坚持随机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水利和渔业行业行政执法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完善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每年12月1日前更新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

第十一条 次年度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对象于当年12月31日前从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抽查比例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依据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规定的,抽查比例按照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企业不低于10%,确定年度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根据直接监管的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工程、重点运行单位情况,确定本年度开展执法检查的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制定年度水利和渔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的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监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册,并确保相关执法人员信息准确,有执法系统的按执法系统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根据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特点,于每月底确定次月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对象从年度执法计划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册中随机选派。

第十六条 年度水利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在部门网站上公示,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在部门网站上公示上一季度的“双随机”执法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赋予的职权,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现场照像、录像、询问、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等方法进行现场记录,确保违法违规事实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水利和渔业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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