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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水利和渔业局编辑: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13 10:22:31

 

关于印发《全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水利和渔业主管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市政府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为将各级部署落到实处,结合我市水利和渔业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

 


 

全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

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实处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和渔业工作实际,确定在全市水利和渔业系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在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重中之重。动员各级水利和渔业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迅速行动起来,深入企业、深入工地和工程现场,开展综合治理行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法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全市水利和渔业系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得到坚决打击,事故防范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二、攻坚治理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7年9月上旬。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的总要求,突出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两个层次,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单位。

(一)、区(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针对制约本地区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针对性措施,将安全生产监管延伸到事故现场和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二)、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责任。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水利和渔业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工程设计等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强化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教育培训,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对标、达标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攻坚治理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各区(市)、各单位一定要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居安思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举一反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迅速对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强化、再跟进、再落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制定好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各区(市)、各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6月16日前报市水利和渔业局。各科室要结合各自各自提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贯彻意见或工作措施。

(三)、开展好年度防汛检查。各区(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枣汛旱字〔2017〕2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市防指防汛综合检查分工的通知》(枣汛旱办字〔2017〕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小型水库、骨干河道、中小河流等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检查情况。各级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四)开展水利和渔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区(市)、各单位要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快严”集中行动和安全巡查、督查活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走进工地和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各级水利和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的办公场所、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管理区域等作为工作场所作为重点检查部位,将雨洪资源利用工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小型工程作为重点工程,对渔船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配备安全设施以及特殊作业人员未取得证照(或未持证)上岗等作为重点对象,强化对安全产品的安全监管。

(五)、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要求,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防汛安全检查时机,深入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区、湖区渔船码头、库区和池塘集中养殖区采取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设置咨询点、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水利和渔业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急措施、避险知识,及时解答广大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努力提高水利和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成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动员,进一步明确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1日—8月10日)

各水利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攻坚内容和重点工作,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填写自查表(附表1),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均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市)、各单位要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及检查汇总表(附表2),报市水利和渔业局。

(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抽查阶段(6月21日—9月10日)

各级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的原则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各区(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18日前报送市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实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切实解决水利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严格执法检查。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依据,坚持凡检查必执法,切实加大依法处罚力度,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充分利用全国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这一平台,加大对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将至,高温、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增多,事故易发多发。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完善应急机制,健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防治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演练,熟练掌握各种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方法,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水平。

各区(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每周四上午10点前将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检查汇总表(附表2)以电子版的方式报市局建管科,9月20日前将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局建管科。

联系电话:3317410,邮箱:zzslj@163.com

附表: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表

      2、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汇总表


附表1: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表

自查单位


单位负责人


检查内容

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本单位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开展情况;

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情况

强化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教育培训情况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对标、达标工作情况

存在问题

对照以上检查内容存在问题逐项列出。

整改要求


整改完成情况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自查领导、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各一份留存。

附表2: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汇总表

单位(盖章):






区(市)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存在的一般隐患数量

存在的重大隐患数量

已整改的一般隐患数量

已整改的重大隐患数量

执法文书下达数量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统计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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